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现状进行登记,根据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提出整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整治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