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发射无线电波;(五)关闭、查封、暂扣非法或者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