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跨境无线电通信。

需要建立跨境无线电通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