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深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无线电发展规划,贯彻实施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划定电磁空间保护区,维护无线电安全;
(三)规划和管理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以及站址资源;
(四)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
(五)处理无线电干扰,开展无线电监测1;
(六)协调、处理涉外无线电管理事宜;
(七)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j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建设、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民航、海关、海事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