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运营商不得以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阻碍共享。运营商不得与基站站址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独占站址资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