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