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二条已修改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