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和用水第三十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查、检测、维修、更换用水设施等目的,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拒绝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