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费。但水表未出户的住宅物业,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有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代收水费。

受委托者不得自行确定或者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调高水价或者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