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水费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

由用户原因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当月水费按水表连续额定流量计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