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户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接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

用户新装、改装各自内部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供水企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