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