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相关设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