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证明、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