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应当从墓位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墓地管理费。墓地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墓维护和管理,并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