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或者服务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监督,发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