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已修改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