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房屋责任人)。

房屋责任人可以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