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房屋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转房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