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损坏不予修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