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并且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