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房屋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房屋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共有部位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责任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