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村镇供水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