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村镇供水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