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水表符合计量标准。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结算水表的,从高计收水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