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供水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