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村镇集中供水设施,以总表结算的,总表及总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总阀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