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供水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