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加强村镇供水水质监测,并定期发布村镇集中供水水质情况。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