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