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村镇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村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