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以及科学研究试验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