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共同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才培养和使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