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