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涉农方面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从下列资金中确定适当的比例,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

(三)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其他涉农资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