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涉农方面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从下列资金中确定适当的比例,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三)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四)其他涉农资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