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