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当地农业产业特点与规模、服务对象数量与分布、服务半径与方式、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实施的有关政策、规定等补充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