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及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管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