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类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统一为其成员投保,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