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第三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