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