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节 消防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施工单位负责下列建设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配备施工现场临时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二)宿舍、办公用房、仓库等临时设施的材质、平面布置、电气线路敷设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三)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应急演练;(四)发生火灾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