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节 文明施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一)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二)使用警示分隔线、引导线、进入标识等明显的分区标识,对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进行标识;(三)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施工现场大面积积水。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通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