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一)移动管线、电力、信息、交通安全等公共设施;(二)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三)进行爆破作业;(四)迁建水文、测绘标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形。经批准后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