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双语教学,加强对双语教学的管理和教研工作,不断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学校,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和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各学科采用民族语言文字教材教学,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或者各学科用汉语言文字教材教学,同时开设民族语言文字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