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族寄宿制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在资金投入、教师及工勤人员编制方面予以保障。对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