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和支持城镇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牧区学校任教,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采取措施确保教师队伍稳定,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对于终身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