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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文条例
第五条
已修改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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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