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迁移水文测站或者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水文机构同意,并采取迁移或者改建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