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水文机构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