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资料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从事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设计与实施、水资源调查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