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的,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